***铜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26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永宁镇河滨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442557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8)赣09民终24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江西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1825.8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