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2688号
原告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龙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能公司)、**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峰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能公司、**建合计价值33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长峰公司以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能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建的银行存款合计33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龙能公司、**建对外享有的债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