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5民初398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23日,住郸城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26日,住郸城县。
被告:河南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55421406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郸淮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683168485M。
法定代表人:宋麒,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南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郸淮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