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河州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云2501行审62号
申请执行人: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个旧市金湖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南,系个旧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业务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箫,系个旧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业务科副科长。
被执行人:红河州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开权,男,1969年6月5日生。
申请人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8月14日以被执行人个旧市红河州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个住建环处字[2017]第1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被申请执行人红河州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1608元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个住建环处字[2017]第109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红河州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990元,责令被申请执行人红河州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1、将所欠垃圾处理费交至个旧市生活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个旧市建安路6号,云锡党校旁,电话:215×××5)。2、将罚款交至建行个旧金湖路支行,账号:53×××03-1001(交罚款前先到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计财科办理缴纳罚款手续,电话:215×××4)。同时告知被申请执行人红河州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个旧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申请人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后,被申请执行人红河州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及罚款,申请人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红河州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义务,申请人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8月3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红河州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个住建环处字[2017]第109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