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5657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东,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杜某。
原告**与被告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卢钊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