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1891号
申请人: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23571.63元的财产,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保单号:602110012992022000××××)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23571.6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宋海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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