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485号
申请人:湖南省城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鑫材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760727237F。
法定代表人:汤文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文,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洁,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鑫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西、新安路南东业早安星城1、2期4栋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26030894。
法定代表人:方勇。
申请人湖南省城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同年7月8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城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根据(2022)湘0121财保50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城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陈山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