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省城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城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鑫材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章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申请执行湖南省城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城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城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银行存款已冻结,但余额不足。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已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3月1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3月1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3908.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93908.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征陆
书记员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