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2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城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鑫材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章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城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93908.2元(已含执行费1289元、迟延履行利息74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3908.2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93908.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征陆
书记员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