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执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城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鑫材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760727237F。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雅琴,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城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湖南省城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2019)长仲裁字第1572号裁定书,即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城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慧
审判员 舒东龙
审判员 何志良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龙欣
书记员曾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