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资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0030号 原告: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培源路1号软件大厦5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水资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江滩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水资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3日第一次开庭审理。 本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该案案情疑难复杂,有大量的证据需现场勘验核对,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黄 玮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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