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2269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锦业二路15号中航工业西安计算技术研究所1号厂房11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培源路1号软件大厦5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复议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2022)苏0505民初226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于2022年4月29日向提出复议申请。 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2022)苏0505民初2269号财产保全裁定,对复议申请人银行账号予以解冻。事实和理由:1、法院已受理复议申请人反诉请求,反诉金额543130.98元,双方本诉与反诉争议金额差额4369.02元,法院冻结复议申请人银行账户547500元,超出必要限度,构成保全错误。2、本案诉争不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形,并不符合民诉法对复议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的前提。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案被申请人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即复议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款项500000元,支付违约金47500元,并承担相应诉讼***全费等本案全部费用。本院根据其申请,裁定冻结复议申请人银行存款54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无不妥。 另,复议申请人认为其反诉请求543130.98元,与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金额547500元相当,构成保全错误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邹 懿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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