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2269号 申请人: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培源路1号软件大厦5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锦业二路15号中航工业西安计算技术研究所1号厂房11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4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47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 懿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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