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226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培源路1号软件大厦5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锦业二路15号中航工业西安计算技术研究所1号厂房112室。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2022)苏0505民初22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47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按照判决书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 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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