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力天新元科贸有限公司

泰安市力天新元科贸有限公司、青岛城安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财保541号 申请人:泰安市力天新元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长城路东侧泰山家园高层公寓B座26层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30641010C。 法定代表人:郑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城安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26号青岛电子信息城A5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5037292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泰安市力天新元科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城安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23日向申请人送达受理费预缴通知书,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董淑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