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恩迈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方通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恩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3934号
原告:天津市方通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一道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恩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美湖里6-6-101、102(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周海军。
原告天津市方通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恩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天津市方通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方通安全印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天津市方通安全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