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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恒华置业有限公司诉曹兰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242号
原告天津市恒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籍朝钟。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恒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籍朝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恒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恒华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恒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恒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廿七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