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舒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与***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581民初1952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生,住林州市。
被告***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58号增5号。
法定代表人王西政。
原告***诉被告***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月26日,被告在天猫商城店铺“舒和运动专营店”促销舒华家用多功能跑步机SH-5175S。显示价格9160元,促销价格2899元。原告使用“白老鼠”淘宝账号购买该款跑步机。商品ID44920579822,订单号1597912667022824,实付款2899元。原告1月30日收货后发现以下问题:1、被告在该产品网页宣传中宣传该跑步机是家用跑步机首选、顶级钻石纹跑道、舒华独有高软跑板,我们只做最安全的跑步机,该跑步机的仰卧起坐功能具有调节中枢神经系统、××能力。原告收货后发现该跑步机只是普通的健身器材不是医疗器械不具备宣传的调节中枢神经、××能力等功能。2、购买时网页宣传价格是9160元,促销价格2899-3399元,但并未注明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被告无证据证明本次促销活动开始的前7天内的最低成交价是9160元。综上,被告使用绝对化用语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退货退款并承担赔偿三倍货款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8697元;2、因本案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原告从被告天猫商城舒和运动专营店购买货号为SH-5175S舒华跑步机一台,支付价款2899元,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收货。原告提交的其购买该跑步机时的交易快照显示:商品价格9160元,货号SH-5176S,健身器材分类为家用跑步机。商品详情部分有:家用跑步机首选、我们只做最安全的跑步机、功能齐全(具体列有仰卧起坐功能、按摩减压功能)的宣传用语。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天猫交易详情网页截图、交易快照、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通过网络销售商品,原告下单购买并付款,双方之间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收货,但以被告促销价格不真实、网页宣传中使用“最安全”用语、仰卧起坐功能引起原告误解为由主张被告存在欺诈宣传行为,并据此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上述促销价格及宣传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的欺诈行为。对此应当结合民事法律上的“欺诈行为”构成要件综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欺诈行为的理解,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促销价格问题。原、被告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商品交易,被告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并将商品交易信息提供给消费者查询,商品信息公开透明,被告并不存在故意隐瞒。原告作为经常从事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依通常交易习惯,应当对该商品价格更加关注,现原告以被告不能证明促销活动前七天销售价格为9160元为由主张被告存在合同欺诈行为不能成立。二、关于被告网页宣传使用“最安全”用语及仰卧起坐功能宣传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网页宣传图,被告完整宣传用语为“我们只做最安全的跑步机”,该宣传用语通常理解应为并非针对具体产品、宣传具体产品为最安全。被告宣传产品具备仰卧起坐功能,原告庭审中也认可其收到的产品具有该功能。原告认为被告对仰卧起坐功能的宣传让其误认为该产品属医疗器械,但被告产品宣传中均明确该款产品为健身器材,原告对此应有正确认知。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并据此要求赔偿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长勇
代理审判员  李 会
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