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新大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桐乡市新大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金工户外高炮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15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桐乡市新大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西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夏耀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金工户外高炮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西市街149-1号。
法定代表人: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桐乡市新大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金工户外高炮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民终45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裁判结果均无不当,桐乡市新大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桐乡市新大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黄培良
审判员 张福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