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新大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桐乡市新大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金工户外高炮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3民初8156号之一
原告:桐乡市新大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西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36045201C
法定代表人:夏耀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菱声,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胜,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金工户外高炮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西市街14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691306489P
法定代表人: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男,公司职员。
原告桐乡市新大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金工户外高炮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浙0483民初815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且已对被告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判决驳回,应当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南通金工户外高炮广告制作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高 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