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汝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482民初10466号 原告: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南环路与城垣南路交汇向东500米路南(汝州碧桂园综合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员工。 被告:河南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经开第一大街以东、经北二路以北碧桂园天玺售楼部四楼。 原告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汝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立即支付工程款517032.39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以517032.3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为计算标准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8日该利息数额为87016.5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请求暂合计:604048.94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汝州碧桂园电气安装工程框架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汝州碧桂园项目电气安装工程。后双方就该项目签订《汝州碧桂园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汝州碧桂园一期一标段、二标段电气安装工程;工程地点:河南汝州市城垣路与南环路交叉口东300m汝州碧桂园;工程范围:红线外电源工程、红线内受电工程;承包方式:总价包干;工程款数额:一期4970000元、二期3200000元;工期:60日历天;被告工程负责人:***;原告工程负责人:***;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总价款的95%,剩余5%待2年质保期届满后支付;付款违约责任: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应付工程款的1‰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入涉案工程现场施工,并完成全部施工内容。2018年底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双方经共同结算确认一标段工程款金额为4970000元,二标段工程款金额为3170909.09元,合计8140909.09元。然被告一未依约付清上述款项,迄今尚欠517032.39元未付。原告认为,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17032.39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为计算标准向原告赔偿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由于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南省汝州市,故贵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民事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汝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起诉状内容无异议,因被告公司目前确实存在经营困难,资金压力较大,难以现金支付案涉款项,希望双方可以协商通过“工抵”的形式解决本案纠纷。 河南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河南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系汝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2018年8月20日,原告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汝州碧桂园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汝州碧桂园一期一标段电气安装工程。2019年4月1日双方就汝州碧桂园一期二标段电气安装工程签订《汝州碧桂园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数额为:一期一标段4970000元、一期二标段3200000元;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总价款的95%,剩余5%待2年质保期届满后支付;质保期满两年届满后,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申请之日起20天内,一次性支付质保金给乙方。合同第十条,付款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应付工程款的1‰支付违约金,且工期相应顺延直至甲方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进入涉案工程现场施工,并完成全部施工内容。2018年底一标段工程竣工,经双方共同结算确认一标段工程款金额为4970000元。2019年二标段完工,工程款金额为3170909.09元,合计8140909.09元。被告汝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告部分款项,迄今尚欠517032.39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汝州碧桂园一期一标段电气安装工程《汝州碧桂园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和汝州碧桂园一期二标段电气安装工程《汝州碧桂园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汝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517032.39元一直未支付,且双方约定的质保期已于2021年底期满。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行为。被告汝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现原告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汝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为计算标准向原告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起算日期,应从质保期满(2021年12月31日)后20日开始计算。原告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汝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17032.39元及利息(利息以517032.3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支付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0.25元,由被告汝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