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103执89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158058.76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履6315682.65元,剩余金额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