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206民初11270号
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以同厦门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友平
书记员  林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