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102民初3401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福建博通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B区1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28313720。
法定代表人:李建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博通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福建博通软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省博通软件有限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所得提成人民币12455元。
事实与理由:2012年***在福建博通软件有限公司上班。2015年7月***离开福建博通软件有限公司,3年内完成300多万销售业绩,由于项目周期较长,还有部分余款没有回来,***在离开公司向福建博通软件有限公司要了一份《离职后未拿到的提成》支付提成表,并加盖公司公章,自从2016年1月21日福建博通软件公司支付***11707元后,***多次向被告索要提成,对方都不给,还有未给提成12455元。
被告辩称,其认为***所诉不给提成之事不实,理由有:一、按照公司业务激励规定,项目有回款后向***支付,且***应履行协助回款的义务。二、其已于2016年1月21日支付***11707元(税后)。三、截止至目前为止新回款金额合计:167260元,但按照公司业务激励规定,后期***应协助以上回款工作,而事实上,***未按照规定进行项目上的协助回款事宜。2015年7月至今仍有多笔款项未回款,导致项目款项亏损,请***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协助证据及回款单位,被告将按照协议约定给提成。因此,原告起诉不给提成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被告负责档案系统的软件开发。原告于2012年就职于被告处,负责销售,于2015年7月离职。2015年7月8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具《离职后未拿到的提成》,内容载明原告负责销售的单位、金额、提点、应得提成、备注(合同签订日期)、联系人,其中应得提成合计24162元。同时约定:按公司业务激励规定,以上项目有回款后向***支付,后期***应协助以上回款工作。2016年1月21日,被告支付原告11707元后未再支付剩余提成,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鼓劳人仲案[2018]10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被告提起的仲裁申请。原告现以被告未足额支付提成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提交的《离职后未拿到的提成》足以证明原告应得的提成金额。被告辩称按公司业务激励规定,提成应是在项目回款后支付,但事实上有部分销售款项并未回款且原告也未按规定协助回款工作。本院认为,从《离职后未拿到的提成》上看,业务基本上都在2014年-2015年上半年签订合同,至今已有三年的时间。被告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有关销售款的催收应由其负责,原告仅负有协助义务,况且原告现已离职。故被告辩称因销售款部分未回收原告不能提成的主张与常理有悖,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提成24162元-11707元=12455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博通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拖欠的提成款1245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诉讼费5元(已由原告预交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起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艺凤
书 记 员 张 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申请执行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