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28执7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明***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经济开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97947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金乡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8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