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29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负责人:袁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辉、刘玉洁,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瑄,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家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被执行人:山东阿甘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瑄、**、威海家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阿甘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20)鲁1002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瑄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的保险现金价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的保险现金价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