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家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时代电子有限公司、威海家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恢92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时代电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家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荣成市河阳东路科技企业孵化器内。
本院在执行扬州时代电子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与威海家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特1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特10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辉晓
审判员  高 超
审判员  谭宁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