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3275号
申请人:**市崖头荣源商行。住所地**市广源综合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马捃
被执行人:威海家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河阳东路科技企业孵化器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市崖头荣源商行与被执行人威海家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诉前调10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919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通过电话联系和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了解到被执行人公司现有财产均已被另案查封,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市信用管理体系予以信用惩戒。
经依法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不能处置,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和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诉前调101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商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