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终27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仰桥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52237D。

法定代表人:顾思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英,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涛,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鼎路北康平路东A幢9层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1HFD16。

法定代表人:卢庆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昌,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1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100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748元、上诉人河南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74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王 苗

审判员 温占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斯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