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凤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鼎丰豪门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研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熊宗选,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终6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鼎丰豪门门业有限公司、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佛山市三水区鼎丰豪门门业有限公司、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15万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