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56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房辛店村委会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雷凤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孙,广西源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久迪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石头乡侧佛山皮鞋厂内皮鞋车间之三。
法定代表人:葛凤平。
再审申请人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久迪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1.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美斯顿1号”的设计具有涉案专利的设计特点:顶部斜坡式、连接柱有仿古建筑艺术设计、门排中部有V形。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电子显示屏的形状不同、门头上的波浪状顶板数量不同,该区别属于局部细微区别,两者构成近似。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相关视图未被完全披露,该认定有误。从公证书上的图片看,能够反映出被诉侵权产品展开状态下的正面和侧面。“美斯顿9号”、“美斯顿10号”、“美斯顿11号”的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亦高度近似。2.(2018)最高法民再8号民事判决与本案系类案,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该民事判决可以作为本案申请再审、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综上,申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对方负担。
被申请人久迪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公司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本案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立案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粤民终1617号民事裁定,准许***公司撤回上诉。该民事裁定已于2016年12月19日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主要焦点为:1.本院是否应当对***公司申请再审事由进行审查。2.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对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果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果当事人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通过放弃其诉讼权利来处分其实体权利,则不应当支持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否则,将会变相鼓励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将再审程序从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此情形下,***公司以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之后又撤回上诉,实质上其已经放弃了上诉的权利。***公司通过处分诉讼权利处分了其实体权利,应当视为其已经接受了一审判决结果。因此,本院认为,其已经丧失了申请再审阶段的诉的利益。再者,在此情形下,如果支持其申请再审事由,则会将再审程序从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公司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二,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邓燕辉
审判员 郑 颖
审判员 林恒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胤岩
书记员叶间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