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密民(商)初字第7420号
原告北京小平坦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聂庄村西。组织机构代码10255221-X。
法定代表人聂士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爱萍,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果园新里南区11号楼11号。
法定代表人宋桂顺。
被告北京金鼎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460。
法定代表人王福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小平坦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平坦公司)诉被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建公司)、被告北京金鼎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小平坦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平坦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平坦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零六元,由原告北京小平坦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 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徐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