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鼎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小平垣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密民(商)初字第7420

原告北京小平坦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聂庄村西。组织机构代码10255221-X

法定代表人聂士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爱萍,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果园新里南区11号楼11号。

法定代表人宋桂顺。

被告北京金鼎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460

法定代表人王福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小平坦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平坦公司)诉被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建公司)、被告北京金鼎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小平坦公司于20151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平坦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平坦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零六元,由原告北京小平坦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徐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