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9883号
原告:北京步实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16室-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4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步实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本院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拒绝领取并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步实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江 南
书 记 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