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22民初215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委托代理人:***,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聪,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迎龙竹洲大桥旁建通时代广场2号楼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方聪、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