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021执6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建通创业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所在地:广西田阳县田州镇三雷农副综合批发市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桂1021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但全部被其他案件查封,且大部分已设立抵押权,本案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务为:工程款8625877.47万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金、受理费82070元、申请执行费70940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1执65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及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谢
审判员张海
审判员莫杭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