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1028执保18号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2020)桂1028民初2020之一民事裁定冻结***名下账号为62×××71、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号为60×××75的存款共14.5万元。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解除***名下账号为62×××71中的存款40000元的冻结;解除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号为60×××75存款的冻结。本案事项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