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30民初675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义市。
被告:**,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租住西林县。
被告:西林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鲤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伟炽,局长。
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迎龙竹洲大桥旁建通时代广场2号楼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黄树威。
原告***与被告**、西林县发展和改革局、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以其打算对(2020)桂1030民初1277号案件申请再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原告表示没有缴纳受理费,由法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献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岑家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