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22民初402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1日,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翠兰,柳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迎龙竹洲大桥旁建通时代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57204166E。

法定代表人:黄树威,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赵峰,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文昌东街**晋城市。

原告***诉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第三人赵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柳凤

审 判 员  汪明沛

人民陪审员  奚增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瑜红

书 记 员  黄琳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