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22民初403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1日,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翠兰,柳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迎龙竹洲大桥旁建通时代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57204166E。
法定代表人:黄树威,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赵峰,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文昌东街**晋城市。
原告***诉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第三人赵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柳凤
审 判 员 汪明沛
人民陪审员 奚增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瑜红
书 记 员 黄琳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