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8民初201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浩,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仁,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乃鹏,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迎龙竹洲大桥旁建通时代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黄树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谢乃鹏、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谢乃鹏已履行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动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璇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蔷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