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8民初201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浩,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仁,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乃鹏,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迎龙竹洲大桥旁建通时代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黄树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谢乃鹏、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谢乃鹏已履行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动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璇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蔷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