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8民初1993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萧瞿,乐业县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迎龙竹洲大桥旁建通时代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黄树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乐业县兴乐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乐业县同乐镇三乐街**
法定代表人:罗鹤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乐业县兴乐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动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0元,减半收取29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启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倚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