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3执保238号
申请人: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81098821148K),住所地:湖南资兴市新区阳安西路中泰广场**。
法定代表人:尹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金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MA4L4Y0H70),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园丁路**教师新村****201。
法定代表人:李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紫程,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艳,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湘1023民初23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86,515.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湖南金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86,515.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湖南金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文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利兵
书 记 员 李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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