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林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81民初553号 申请人:湖南建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兴文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新区阳安西路中泰广场2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建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建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账号430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10000元。申请人湖南建林建材有限公司以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建林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账号430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银行账户资金21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以上保全金额以21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湖南建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