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姣与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3财保47号 申请人:陈姣,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新区阳安西路中泰广场2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陈姣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20131.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陈姣以其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03190104602023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保障将来案件裁判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郴州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20131.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期限为2023年7月1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姣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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