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湘01民终13180号
上诉人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金顺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 征
审判员 戴 莉
审判员 刘忠二
书记员 唐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