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736号
申请人:***,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635322467,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799号南湖东怡大厦A栋25楼2507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2022)湘0121财保106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58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4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