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8795号
原告长沙市**区茗门樽贵百货商行,住所地长沙市**区西城龙庭地下室-1013号门面。
经营者钟熙媛莹,女,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文阳,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799号南湖东怡大厦A栋25楼25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区茗门樽贵百货商行诉被告**、文阳、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区茗门樽贵百货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市**区茗门樽贵百货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