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3民初1386号
原告:**,男,199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安市青原区天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吉安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
被告:吉安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曾家塘新家住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8713233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安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