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民初4355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人杰,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被告:浙江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8921653。
法定代表人:封福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冯伟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钱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