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民初4355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人杰,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被告:浙江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8921653。

法定代表人:封福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冯伟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钱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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